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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市场规范管理亟待加强
时间:2013-01-07 11:33 点击: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比例增加,以及人们经济条件的提高,住院病人对生活照料需求越来越高,护工队伍也应运而生。护工泛指在医疗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生活护理及简单基础护理的人员。护工队伍的出现弥补了护理资源的不足,满足了市场需求,切实帮助病人家属解决了陪护时间、技术上的实际困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市场潜力巨大、前景广阔,但目前护工市场仍存在管理无序、良莠不齐等一系列问题,社会反响较大,亟需规范管理。
       一、护工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我国护工市场的公司化规范管理程度较低。根据隶属关系不同,目前我国护工队伍有两种类型:一是由病人家属直接从社会上雇用的员,本文称为个体护工。这一以地域、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相互介绍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游击式”护工群体占到市场份额的65%。二是由病人家属通过中介机构雇用的护工,本文称为派遣护工。这一具有简单管理形式的护工群体占到市场份额的35%。目前这一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缺少相关的资质认证要求,护工队伍的整体服务水平低。护工作为一个新兴职业,虽被社会认可,但国家劳动部门没有护工行业的职业标准,卫生行政部门也没有相应的管理规范,护工没有准入规定,素质堪忧。首先,没有相应的知识、技能准入要求,护工队伍的文化知识水平低。当前,医院护工队伍中以35~50岁的中年女性为主,学历在小学及以下程度的占到67%,年龄及学历状况使她们从接受护理专业技能培训到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较在障碍,影响到服务水平的提升,甚至会加重病人的痛苦。其次,没健康方面的强制要求,存在疾病传播隐患。出于节省体检费用及时间的考虑,护工中没有持健康证上岗的占到的比例为26%,这一比例在个体护工中尤为突出。住院病人大多体质和抵抗力弱,如与患传染病或带菌护工长密切接触,则可能造成交叉感染,乃至加重病情。最后,没有操作规程,存在护理安全隐患。住院科室不同,对护理要求也有一定差异。在护理过程中该做什么,怎么做,当下往往由护工的个人经验和习惯决定,随意性很强。虽部分中介机构虽组织培训,也不全面、不系统,有些也只是象征性的。长期如此,出现护理差错甚至事故的概率加大。
在有关部门对病人家属调查中,95%以上的病人家属希望护工具有专门职来培训证书和健康证,并按规定定期参加体检,可见,目前护工队伍素质与社会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2、缺少规范管理机制,使管理无处着手。与护理管理有关的部门中,劳动保障部门缺乏相应的护工行业国家标准,无法规范管理和劳动执法;由于护工服务不属于医疗项目,卫生行政部门也没有相应规范加以管理;尽管护工在医院工作,但医院与护工之间没有雇用关和被雇用关系,因此,医院的制度对护工没有约束力;引入市场管理同样也存在法规的空白点,主要在于护工用工性质的界定及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培训、体检、管理费用等问题,没有相应规范,影响到企业涉足这项业务的积极性。
       3、缺乏有效管理,护工从业过程混乱。首先,个体护工有挑捡病人、随意抬高费用,不同护工之间抢生意、互相诋毁、介绍客源吃回扣现象。派遣护工也存在中介机构只收中介费,不作其他规范管理现象。其次,个别护工有违道德标准,有盗窃财物、夜间只顾自己休息不管病人,不懂或不注重心理护理,加重病人心理负担的现象,不一而足。第三,不少护工一人多岗,照顾多个病人,拿着多份收入,一个人的精力有限,无疑降低了服务质量和水平,引起病人家属不满,也延缓了病人康复。
       4、缺少护患双方权益保障机制。在各方管理没有介入、社会化的护工市场没有形成规范运行的情况下,患方通过无序的渠道寻找护工,相互之间多没有正式合同,不仅患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护工自身的权益也难以保证。病人方面,护工工作是否规范没有标准和监管,中出现问题投诉无门。护工方面,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看不到今后的生活保障;缺少商业保险,一旦工作中造成自身或病人的伤害,无法承担相应费用;发生权益受损的事,同样无处投诉。
       二、规范护工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制订规范,对护工管理有章可循。建议劳动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相应规定,设立专业护工岗位,将这一新兴行业纳入职业劳动管理范畴,设立准入制度,实行持培训证和健康证上岗,并进一步规范劳动契约关系,加强招收和聘用护工过程的监督,切实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培训,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卫生部门可设立行业标准,通过政府促进再就业的培训机制,把护工培训纳入免费培训范畴。要对从事护工工作的人员实行上岗前的规范培训以及上岗后的继续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护理实践能力、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为病人提供专业化、亲情化的服务。
       3、努力走公司化、社会化管理道路。要积极培育、鼓励成立护工中介组织或服务性公司,参与护工日常管理,逐步形成以派遣护工为主、个体护工为辅的护工队伍。建议税务部门参照解决40、50人员就业企业税收的优惠措施,减轻公司税收压力,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公司要依法为符合年龄条件的护工交纳“三险”。
       4、医院在护工管理中要发挥积极作用。陪护行为发生在医院,关系到医疗安全和秩序,因此,医院在护工管理中要积极主动。医院要对在院内服务的护工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要引导病人雇用派遣护工;要结合医院、科室特点,对派遣护工进行再培训;要督促护工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保证护理质量和病人安全;要制订防护、消毒、隔离措施,避免交叉感染;要采用招标等形式优选护工中介公司,形成适度竞争,避免垄断收费。
       5、规范合同,防范风险。建议劳动、卫生部门共同设计、印制标准的相关合同文本,充分明确护工中介组织、护工、患者家属三方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出现纠纷后的解决方式,减少纠纷。
       6、设立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服务。建议相关部门支持成立护工行业协会,在市场中介、协议公正、激励工作、关心身心健康、协调矛盾和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护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7、加强正面宣传,使护工行业得社会尊重和认可。利用媒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护工行业,有利于护工生存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吸引具备护理知识的年青学生加入到这一行业,使护工行业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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